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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学术事务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根据《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学术委员会审议后须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重要规章制度改革等;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或荣誉称号选拔和推荐;

(五)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表彰推荐和校级学术新人奖和学术创新奖等重要学术表彰的评奖审定;

(六)对外开展重大学术合作。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提交程序

议题内容应符合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主要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第五条 议题提出方需提交议题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提前3个工作日报学院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相关议题材料后,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根据主任委员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对于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落实,提前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并通知出席会议人员,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参会人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教研室教师到会咨询有关情况。

 

第四章 会议组织和表决形式

第七条 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和进行表决事项。经主任认定为重大议题的,应提交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学院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相关教研室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教师、学生代表、校外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原则上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各委员仔细查阅议题的相关附件材料之后,进行投票,可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由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汇总形成决议。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与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的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如遇票数一样,可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办公室根据主任意见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审结论。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事由。委员未能出席会议,不能找他人代理,会后由办公室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任期内累计 4 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将视作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确保院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具有保密义务:

(一)学院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二)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三)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四)未正式公布的院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2022年12月9日